《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省也是全國第一部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規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好《條例》,對規範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權力的運行,進一步推動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充分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極為重要。
  一、充分認識出台《條例》的重要意義
  第一,出台《條例》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直接體現。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習總書記反覆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我省在及時總結以往實施行政許可及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率先制定出台《條例》,細化和規範對行政許可的設定、調整、實施、評估和監督,首要目的就在於強化對公權力的約束,把權力牢牢地關進法制的籠子,同時推進權力運行的公開化、透明化,實現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第二,出台《條例》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客觀要求。2012年以來,我省開展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54個省直部門110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獲得國務院批覆同意先行先試,先後分五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555項。但許多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一方面,政府仍然管了很多“管不了、管不好、不該管”的事情;另一方面,有些部門取消行政審批後,後續監管沒有跟上,導致管理出現真空。這些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解決。制定出台《條例》,嚴格行政許可的設立,充分體現了法治政府減少管制、放鬆管制和還權於市場、社會的要求,有利於進一步解放思想,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有利於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
  第三,出台《條例》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過去由於管理理念、工作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有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不是從行政相對人的角度出發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而是設置種種繁瑣的程序、手續,致使行政相對人為獲得一個許可往往要來回跑多個部門,蓋幾十個公章,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制定出台《條例》,就是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在《行政許可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規範行政許可行為,針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受理、實施行政許可、不依法做出行政決定或履行監督職責等行為,進一步明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利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行政管理和監督,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二、準確把握貫徹執行《條例》的重點
  《條例》的重點內容可以歸結為“一個核心、五項制度”。
  “一個核心”就是圍繞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地限制和減少行政許可,特別是變相設定行政許可行為。重點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三個“一律”的要求: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等重大項目外的企業投資項目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最近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條例》明確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概念,將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納入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調整範圍,並規定不得在法律法規外設立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實質上也是要求逐步廢止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五項制度”,一是行政許可嚴格設定和動態清理制度。減少行政許可首先要從入口把關。《條例》明確行政許可的設定應當嚴格控制,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減少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影響,保障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條例》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基礎上,更加嚴格規定了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相關情形。《條例》明確了對於不合時宜的行政許可,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相應調整。通過動態調整,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避免因法規滯後阻礙發展。
  二是權責清單和目錄管理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條例》第二章確立了權責清單和目錄管理制度。明確要求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權責清單制度,行政許可實行目錄管理,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不得實施。通過嚴格的清單和目錄管理,進一步明確政府、社會和市場的責任邊界,促進政府管理規範化、標準化、法治化。
  三是行政許可標準化實施制度。行政許可標準化實施,就是要以標準的剛性效應,約束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條例》第三章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的標準化實施制度。要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按照省統一的規範,編寫制定辦事指南和業務流程,並向社會公佈。《條例》明確實施相對集中許可和推進網上受理和辦理。各行政機關要指定一個內設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頒發、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向行政許可平臺集中,有效防止行政機關將實施行政許可的內部多道環節發展為多道行政許可。
  四是行政許可評價制度。行政許可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立科學評價機制,對實施效果進行全面評估。《條例》第四章系統、全面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通過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明確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實施機關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的評價職責,建立第三方機構參與評價機制,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更好地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五是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行政許可權公正、有效地行使,控制行政許可權的濫用。《條例》第五章規定了監督機關的職責、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報告制度和舉報投訴制度,體現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有效結合,以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切實做好《條例》的學習貫徹工作
  第一,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各地人大常委會及各專門委員會要帶頭組織學習,帶頭開展宣傳,帶頭搞好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對公務人員特別是縣、處級以上負責同志進行專門培訓。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互聯網等各種輿論宣傳工具,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熟悉《條例》的有關規定,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維權、依法監督的自覺性。
  第二,深入開展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規範工作。要按照《條例》要求,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對不合時宜的行政許可事項加大精簡力度,進一步減少行政許可事項;對現有的規章、規範性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事項,要及時清理,分類處理。通過不斷深化改革和規範管理,最終達到完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進一步優化政務環境和營商環境。
  第三,大力推進“陽光許可”。行政許可的所有環節,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一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各部門要大力推進行政許可公開透明運行工作,通過網上辦事大廳和其他政府機關網站,及時把行政許可的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等向社會公開,為人民群眾提供公開、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務,並自覺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四,切實加強執法檢查。全省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要把對《條例》的執法檢查列入明年監督工作計劃。通過執法檢查,對如何實行權責清單,特別是負面清單制度;如何建立健全社會治理體系,有效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如何加強對經濟和社會的依法監管,做到放而有序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促進我省法治社會、法治政府、法治廣東的建設。  (原標題:抓好《條例》貫徹實施 切實規範權力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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